林燦城醫師對「台灣耳鼻喉頭頸外科醫學會」存證信函的公開回函。

一、 本人做事向來光明磊落,所以對閣下的存證信函在此公開回覆。
二、 來函對於本人的網路公開貼文不滿,擬以「刑法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309條公然侮辱罪」控告本人,並以「民法第184條」求償。
三、 本人雖非法律人,但至少還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。
蓋刑法第310條之“毀謗罪”及309條之“公然侮辱罪”成立之要件,其客體(即被侮辱的對象),必須是「特定對象」或至少是「可得特定之對象」。
請問閣下所提,「忽悠患者,浪費健保資源」,「這種治療,簡直就是詐騙集團」及「那個醫師醫學素養太差,……,眼中只剩下健保業績」等字眼所“誹謗”的「特定對象」或「可得特定之對象」,到底是誰?
本人愚鈍,完全看不出到底有哪個〝特定對象〞被〝誹謗〞了?還要請具天眼神通的閣下出面來指點迷津。
隨手分享一下網路有關「誹謗罪」的基本法律常識:
https://sunrisetaipei.com/%E7%B6%B2%E7%B4%85%E7%BD%B5%E5%B…/
四、 何況,依刑法第311條,對於〝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〞,還特別規定:“不罰〞。
五、 本人所評論之事,包括有醫師濫開刀、濫開藥,不但牽涉到廣大民眾的健康,依311條是屬於“可受公評之事”,且依刑法310條第3項,本人還能〝證其為真實〞。所以,何來〝誹謗〞之有?
六、 閣下來函所提那二篇文章的專業部分,本人均有檢附相關醫學根據,包括世界知名期刊的文獻REVIEW,大英帝國衛生部官網 (WWW.NHS.UK) 的公開網頁。閣下來函卻誣指本人「散播毫無實證醫學根據之醫療訊息」,是在睜眼說瞎話嗎?
七、 至於「……,眼中只有健保業績」的「那個醫師」,建議一個耳膜幾乎完全正常(有附耳鏡及耳壓檢查報告)的6歲小女生需要開刀,害得媽媽帶著小孩由新竹老遠跑到台北找我求證。請問,這樣的醫師不該受到譴責嗎?
八、 依據醫師誓言:「病人的福祉,是我的首要顧念」。
本人身為醫師,當發現屢有病人受到醫療亂象所傷害時,基於良知公開評論,對大眾發出警訊;同時,也是在向醫界提醒:「該是自我約束與檢討的時候了」。
貴醫學會身為醫學團體,對此事不但不深入調查、了解與檢討,反而冒然寄存證信函並威脅提告,要“吹哨者”閉嘴,企圖掩蓋事實真相。難道現在是“共產黨”來了嗎?。
九、 今天先回覆閣下擬控告本人的法律問題。過幾天,再來繼續討論相關的醫學專業。
PS:閣下不滿的二篇貼文
109/3/10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184211741765927/posts/1329205810599842/?d=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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